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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李庄律师造假门”看法律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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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23: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曾几何,“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的法律潜规则让笔者一直对司法之公正持怀疑态度,然后,12月13日,重庆打黑惊曝“李庄律师造假门”,其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从这起“律师造假门”事件,我看到了法律并非不公不正,正因法律之“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才有“李庄律师造假门”事件被急速曝光。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七条线索发现七个黑恶团伙搅在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以及车辆等涉案资产总价值数亿元。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其妻为他从北京请来的康达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并在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龚刚模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律师向他通风报信,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李庄还列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其目的就是帮助龚刚模等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以教唆、煽动、出主意或者提供方便条件等方式,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出人意料的是,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李庄,何许人也?其人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他律师事务所帐上先支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了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李庄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帐户“装”了100万。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00多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真可谓“花招百出不怕鬼,死去活来只为钱”!
  
   根据新闻报道之事实,我通过四个猜想来证实法律之公正:猜想一:假设法律不公正,存在“人情案”、“关系案”、“腐败案”,我想像李庄这样有“来头”、“有背景”、“有关系”的京师“打捞队”大律师,必定会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收卖关押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们的法警们,就算看守人员收卖不了,也完全靠自己的“背景”和“关系”,甚至金钱打通执法高官们,让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事化小事,小事化无事。然后,事实并非如此,正因执法人员清正廉洁,依法办案,不为任何诱惑所动,秉公执法,不但李庄这样的“京师”“打捞队”们没有如愿以偿,倒反被依法抓捕,落为阶下囚。同时更不会有那么多所谓的“黑帮老大”纷纷落网,按李庄类的律师所发布的“内部潜规则”,完全可以将那些“黑帮老大”犯罪分子给“捞”出来,然后,事实并非如此,那些“黑帮老大”亲友团们光费了大量金钱,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不理没有将自己的人让李庄类的律师们“捞”出来,反而自己也受了受害者,用一句“失财又失人”、“偷鸡不着倒失了一把米”来形容最为不过。猜想二:假设法律不公正,像龚刚模、樊奇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办案人员完全指定律师走形式一样审判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行,没有必要允许其亲友们再另行聘请其他像李庄这样的律师,也不会同意其几次面见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尽可能减轻其罪行,直接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直接审判定性,根本不会出现阳光审判,实现法为民所定、法为民所用;做到不错罚、不错判,做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辜息一个违法犯罪分子。猜想三:假设法律不公正,像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亲友团们,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用金钱开路,完全可以打通各级执法官员,让囚中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更完全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另聘请李庄这类的“京师打捞队”大律师们帮助打官司,进行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减轻罪行。猜想四:假想法律不公正,像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让有关执法人员迫于各种压力不好轻意放人,但也可以对李庄这样的“黑律师”“打捞队”们“法开一面”,私下收受这些“捞师”们将其放行,没有必要依法进行抓捕,正因法律之公正,执法人员才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依法抓捕李庄这类“捞师”。
  
  
   综上四个猜想,由此可见,法律之公正不言而喻,法律之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在“李庄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就是一个实例。那些正想利用或打算高薪聘请“李庄现象”的律师的,想能过非法渠道或非法途径达到某种目地的,请你们醒醒吧!中国法律永远是人人平等、公正、公平的,只要法律公正,其“打捞”计划或美梦永是不会成功的,要想自己的亲人平安,只有尊纪守法才是唯一的出路。靠“有背景”、“有关系”、“有金钱”完全可以搞惦、摆平、捞人,那只不过是李庄类律师们的“花招百出不怕鬼,死去活来只为钱”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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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8:33:44 | 只看该作者
从古至今“有钱好办事”的想法已经是根深蒂固了,但是涉及到法律真得好好掂量掂量。
[fly]有德即有福,无嗔即无祸;心宽寿自延,量大智自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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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7 09:21:32 | 只看该作者
律师只不过是一种懂法用法的职业,其所谓的“捞人捞财”行为就是知法犯法,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批捕他是有关部门用法律的来打击这类律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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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6:23:15 | 只看该作者
没意思!
花易谢、雾易失、梦易逝、云易散。物尤如此、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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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真实的我,把心一一晾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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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6:43:1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什么?法治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任何国家都这样。你在行政权受到了侵害,你在其他方面受到了侵害,还有一个法院帮你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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