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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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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0:3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法定意识:任何生产经营行为,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否则,都是违法的。
       什么是无照经营?指违反法法律法规,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拥有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的种类:(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的主要危害: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无照经营受到什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城管、农业、林业、人社、工信、消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政府对各单位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1、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分头把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执法阵容,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2、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3、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5、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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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4:47:58 | 只看该作者
非也非也
近期睇来会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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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3:02:19 | 只看该作者
为何突然间会有张帖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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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22:29:41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换证应该搞的。也是必须的。
至拆迁时,可以申请停业或迁新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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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9:59:02 | 只看该作者
请教楼主 ,我在那元有间铺子,前段时间营业执照到期了,刚要想去换新的,拆迁办就给我发了一张那元路拆迁通告,其中有一条是: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增加补偿。****请楼主回复,我这营业执照该换是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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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8:47:44 | 只看该作者
说得好哦~交钱就万事大吉,不交钱就麻烦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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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7:27:46 | 只看该作者
那不是吖,如同黑  社 会收保护费,交给谁,谁保护你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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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3:15:34 | 只看该作者
我坦白,我从宽,我是失足女.恳求政府不要“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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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3:05:34 | 只看该作者

回 漂泊中 的帖子

漂泊中:交了钱就合法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2-04-2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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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2:55:01 | 只看该作者

回 漂泊中 的帖子

漂泊中:交了钱就合法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2-04-24 11:57)
一字抵千文!!
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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