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006|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邕宁区八名恶人被判刑(作者:邕宁区法院  陈斌)

[复制链接]

352

主题

1504

帖子

4万

金钱

四星会员

平平淡淡过人生!

积分
1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1 08:5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邕宁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潘善依、刘卓叶犯绑架罪,黄文海、黄文威、黄文闪、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宣判,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至14年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的6名被告人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经济损失298728.67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罗汉隆、潘善依与何之印、“大傻”、“阿郭”(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决定于次日纠集人员到邕宁区那楼镇那头村一赌场假装参赌,然后通过揭发庄家出老千(指作弊),绑架庄家并勒索钱财。当晚,被告人罗汉隆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永帅并邀其参与,被告人李永帅表示同意。

    次日中午,被告人罗汉隆、李永帅乘坐何之印驾驶的车辆前往那头村,抵刘圩镇时,先后又接已受邀约的被告人刘卓叶以及“大傻”、“阿狗”等数人同往。当日17时左右,被告人罗汉隆等人到达那头村赌场,并参与赌博。在赌输了数百元之后,被告人罗汉隆即用磁铁放在用于赌博的纽扣上,见磁铁吸住一粒纽扣,就与其他同伙叫喊“庄家出老千”等话,并将庄家杜某、黄某、刘某强行推拉离开赌场。在村外的甘蔗地里,“大傻”等人搜取了杜某等人的手机及数百元现金。当晚19时许,被告人罗汉隆等人又将杜某等三人拉到距那头村庄家进行殴打。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潘善依通过手机了解事情的进程,并表达了向杜某等三人勒索财物的意思。

    25日6时左右,被告人罗汉隆、李永帅、刘卓叶以及刚受邀约参与的被告人梁上战以及“大傻”、何之印、“阿狗”等人将杜某等三人押往被告人李永帅所在的村坡,看管在一房间内,继续勒令杜某等3人打电话给亲友汇钱赎人。至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汉隆及同伙勒索得款47500元,并于事后共同瓜分。杜某等三人随后被释放。

    绑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和黄品南、“大傻”(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在黄文闪家吃饭。席间,黄文海说明他与颜某的债务问题并表示不会给颜某钱以及叫大家帮忙让颜某不再追他要钱等意思。2006年11月11日18时左右,黄文海与上述同席的人员走到蒲庙镇那元路南宁市第二行政拘留所附近,与前来索债的颜某见面。黄文海先过去与颜某交谈并争执起来。黄旭来、黄品南等人见状强拉颜某到附近一石灰池旁。随后黄文威、黄文闪、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也走过去,众人围住颜某,对其进行拳打脚踢,黄文海则在一旁观看。数分钟后,黄文海打110报警,称有人打架,其他人停止对颜的殴打并离开现场。不久颜某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颜某被打击后出现左侧颞骨顶区硬膜下血肿、昏迷等症状,其损伤为重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永帅、梁上战、刘卓叶辩称本案性质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刘卓叶、潘善依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黄文海、黄文威、黄文闪、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案说法】

    本案为何定绑架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和勒索型绑架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具有相似性。二者最大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的方式上。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勒索型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可见,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以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事后再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也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第三人处取得财物的,而非直接从被绑架人处取得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多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要挟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对象则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   

    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被告人罗汉隆、李永帅、梁上战、潘善依、刘卓叶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将杜某等三人强行押往被告人李永帅所在的村坡,看管在一房间内,继续勒令杜某等3人打电话给亲友汇钱赎人。可见,被告人实施了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后又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提出勒索要求,也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处取得财物的,而非直接从被绑架人处取得财物。所以,被告人行为构成绑架罪,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邕宁地带网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媒体投稿和用户自行发帖,与邕宁地带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本文内容有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送信息至yndd@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点击进入客服处理
平平淡淡过人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0

主题

2085

帖子

3万

金钱

四星会员

一切皆有可能

积分
1
15#
发表于 2010-11-1 10:48:11 | 只看该作者

Re:邕宁区八名恶人被判刑(作者:邕宁区法院  陈斌)

  
记住该记的,忘记该忘的.改变能改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1

主题

890

帖子

5798

金钱

三星会员

十三岁就出来混,十五岁当大哥。

积分
2
QQ
14#
发表于 2010-9-17 20:51:08 | 只看该作者

Re:邕宁区八名恶人被判刑(作者:邕宁区法院  陈斌)

好象有一两个是当年的同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主题

191

帖子

2470

金钱

一星会员

积分
1
13#
发表于 2010-9-8 19:30:53 | 只看该作者

Re:邕宁区八名恶人被判刑(作者:邕宁区法院  陈斌)

呵呵,真好玩!两边都聚赌了,那方是恶人?我们无从知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

帖子

5

金钱

初来乍到

积分
1
12#
发表于 2010-9-8 19:08:09 | 只看该作者

Re:邕宁区八名恶人被判刑(作者:邕宁区法院  陈斌)

冤枉人.....他们都是好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621

帖子

4894

金钱

四星会员

积分
1
QQ
11#
发表于 2007-10-24 21:48:52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南巴妹YY于2007-10-12 10:59发表的  :
我已经做到坏人了 [s:4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2982

帖子

403

金钱

四星会员

积分
9
QQ
10#
发表于 2007-10-12 10:59:55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做到坏人了 [s:4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主题

786

帖子

1万

金钱

三星会员

飘泊在外,好想故乡

积分
1
QQ
9#
发表于 2007-10-12 00:56:03 | 只看该作者
人家也不想这样做,D,,,,,,,           
☆醉过方知酒意浓☆☆爱过方知情意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4

主题

2万

帖子

31万

金钱

七星会员

唔好要你唧任性来挑战我唧耐性!

积分
27003
QQ
8#
发表于 2007-10-11 23:45:40 | 只看该作者
从听日起我要做一个坏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00

主题

1万

帖子

23万

金钱

六星会员

修身养性中

积分
16371
QQ
7#
发表于 2007-10-11 21:24:36 | 只看该作者
[s:404]  [s:404] 你是法院的?
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南宁市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
顶部qrcode底部
关注邕宁,大家都用微信扫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